五、土地徵收與公地撥用
政府辦理各項實體建設事業,舉凡國防設備、交通事業、公用事業、水利事業、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、政府機關、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、教育學術、文化事業、社會福利事業、公營事業及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等,其所需用之土地,主要取得方式便是辦理私有土地徵收及公有土地撥用。91 年至 96 年本府辦理土地徵收案件計5972筆土地,面積約 543 餘公頃,發放徵收補償費計256 億餘元;辦理公地撥用案件計3822筆土地,面積約360餘公頃,使得各項公共建設得以順利進展。